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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收空中警察学生体检鉴定规范修订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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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收空中警察学生体检鉴定规范(修订)

1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招收空中警察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、项目和方法。

本标准适用于招收空中警察学生的体检鉴定。

2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AC-67FS-(.09.19)、CCAR-69-R1(.08.31)、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、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》(.10.21)、CCAR-67FS-R4(.11.16)

3总则

空中警察学生体检是为培养空中警察专业人才所需进行筛选。

4基本要求

4.1男性身高≥cm,且≤cm;女性身高≥cm,且≤cm。

4.2体重指数(BMI)男性不应大于27.3或小于17.3,女性不应大于25.7或小于17.1,但下列情况可被接受:

a)体重指数男性小于17.3,女性小于17.1,骨骼肌肉发育良好;

b)体重指数男性大于27.3,女性大于25.7,,体型匀称,肌肉发达,腹、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。

4.3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,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。

4.4不应有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及形态异常。

4.5不应有创伤、损伤或手术后遗症。

4.6不应有器官移植。

4.7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。

5精神、神经系统

5.1不应有下列精神疾病及其病史:

a)器质性(包括症状性)精神障碍;

b)使用或依赖鸦片、海洛因、甲基苯丙胺(冰毒)、吗啡、大麻、可卡因,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;

c)酒精滥用或依赖;

d)精神分裂症、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及其家族史;

e)心境(情感性)障碍;

f)神经症性、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;

g)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;

h)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;

i)精神发育迟缓;

j)心理发育障碍;

k)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;

l)未特定的精神障碍。

5.2不应有自我伤害的心理异常或精神障碍。

5.3不应有癫痫、痫样发作及其病史。

5.4不应有原因不明的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。

5.5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病史。

5.6不应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。

5.7不应有植物神经系统疾病。

5.8不应有肌肉疾病。

5.9不应有偏头痛、丛集性头痛或三叉神经痛及其病史。

5.10不应有脑血管疾病、颅骨缺损、颅内异物残留、颅脑畸形、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。

5.11不应有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。

6心理

心理学评定结果应符合职业要求(由招录单位统一安排执行)。

7呼吸系统

7.1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或功能障碍。

7.2不应有气胸、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。

7.3不应有影响呼吸功能的胸壁疾病、畸形或胸部手术后遗症。

7.4不应有胸腔脏器手术史。

8循环系统

8.1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。

8.2收缩压不应持续小于90mmHg或大于等于mmHg;舒张压不应持续小于60mmHg或大于等于90mmHg。

8.3心率不应低于50次/分或高于次/分,但下列情况可被接受:

a)心率低于50次/分或高于次/分排除病理性疾病者。

8.4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异常。

8.5不应有3级及以上心脏杂音(采用Levine6级分级法)。

8.6不应有临床意义的静息心电图异常。

8.7不应有周围血管疾病,但下列情况可被接受:

a)轻度下肢静脉曲张;

b)左侧轻、中度精索静脉曲张。

9消化系统

9.1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、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,但下列情况可被接受:

a)排除临床意义的肝功能异常

b)肝囊肿、肝血管瘤、胆囊息肉无肝功能异常者;

c)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。

9.2不应有胆道系统结石。

9.3不应有各种疝。

10泌尿、生殖系统

10.1不应有泌尿、生殖系统疾病或畸形,但下列情况可被接受:

a)肾囊肿、肾错构瘤等无肾功能异常者;

b)精索鞘膜积液、精索囊肿、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治疗后无后遗症者。

10.2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。

10.3不应有严重痛经、子宫内膜异位症、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、多囊卵巢综合征、闭经和经前期综合症。

10.4不应处于妊娠期。

11血液系统

11.1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,但下列情况可被接受:

a)临床明确单纯性缺铁性贫血,且仅为轻度贫血者。

11.2不应有病理性脾脏肿大。

12风湿性、内分泌系统及营养代谢

不应有风湿性、内分泌系统及营养代谢性疾病。

13运动系统

13.1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、关节、肌肉或肌腱疾病,以及畸形、损伤、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。

13.2不应有明显的脊柱后凸、侧弯,胸廓畸形。

13.3不应有内固定物、人工关节、人工椎间盘等植入物。

14皮肤及其附属器

14.1不应有纹身、皮肤自伤痕。

14.2不应有明显影响功能或形象的较大面积的疤痕、胎记,或有明显影响面部形象的鼻洞、唇洞、耳洞(女性除外)等。

14.3不应有传染性、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,但下列情况可被接受:

a)轻度足癣、轻度腋臭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者

15眼及其附属器

15.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(环形视力表)应达到0.7或以上。

15.2行角膜屈光矫正手术后,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(环形视力表)应达到0.9或以上。

15.3不应有眼内屈光手术史。

15.4不应有佩戴角膜塑形镜后存在的角膜形态异常。

15.5不应有色觉异常。

15.6不应有超过15度(角膜映光点法光点不超瞳孔缘)的共同性内、外斜视。

15.7不应有视野异常。

15.8不应有影响视功能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、手术或创伤后遗症。

16耳鼻咽喉及口腔

16.1每耳低语音听力不低于5米。

16.2不应有耳气压功能不良。

16.3不应有前庭功能障碍。

16.4不应有言语功能障碍。

16.5不应有嗅觉丧失。

16.6不应有影响功能的耳、鼻、咽、喉、口腔疾病或畸形。

17传染病

17.1不应有梅毒、淋病、软下疳、性病性淋巴肉芽肿、尖锐湿疣、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。

17.2艾滋病病毒(HIV)抗体检测不应为阳性。

17.3不应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(AIDS)。

17.4不应有急慢性病毒性肝炎及肝硬化。

17.5不应有结核病。但下列情况可被接受:

a)原发性肺结核、继发性肺结核、结核性胸膜炎,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以上无变化,且肺功能无明显异常者;

b)肺外结核病:肾结核、骨结核、腹膜结核、淋巴结核等,临床治愈2年以上无复发,医院检查无变化者。

17.6不应有痢疾、伤寒、晚期血吸虫病、晚期丝虫病兼有象皮肿或乳糜尿等传染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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